民政事務局一直強調歡迎街頭表演,卻缺乏政策配合,反而街頭藝人與執法者衝突時而有之。本年九月一宗高等法院案件,赫然指出原來警方有一張已經存在逾六十年的街頭表演許可證可供申請。本報記者了解後,發現該許可證的申請數目極少,無論資深街頭藝人抑或長期關注本港文化議題的學者,均對許可證「零認識」。究竟申領許可證後是否就可以隨意進行街頭表演?抑或現行政策出現問題,令街頭表演活動「一鑊泡」?
一名街頭藝人早前在紅磡港鐵站外彈結他和吹口琴,因未領有「在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遭控告,他於本年九月上訴得直,高院法官指出,法例沒有說明許可證的申請方法、所需時間、費用、考慮因素和上訴機制等,申請程序不夠透明,也不方便。
上述許可證由警務處處長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發出,早於一九四九年已經存在。查閱警方酒牌及雜項牌照組網頁,可發現許可證的申請簡介及申請表。表格要求申請人填上姓名、活動目的、地點,奏玩樂器類別等資料。申請簡介表明沒有上訴機制,亦沒有列出審批條件。有街頭藝人稱,本年初瀏覽該網頁時,仍未有表格可供下載,懷疑是月前案例令警方更新。記者日前以申請人身份致電牌照組查詢,職員亦稱網上沒有表格供下載。
兩年多前開始在本港不同地方做街頭音樂表演的Red House主音鍾浩賢說,過往與隊友在街頭表演不時會遭驅趕,其中一次在中環海濱表演時被警員要求即時離去,印象深刻,不過他們一直未聽過可申領該許可證。鍾指出,街頭表演的時間和場地具彈性,部分人甚至日日表演,若要每次表演都填表申請,「再等批,時間上會浪費咗。」
「我唔相信有咗個所謂許可證,就真係喺任何地方同時間表演都會獲得豁免。」常於街頭演唱的王裕棠亦對許可證一事毫不知情,惟他相信,領取許可證不會改變本港目前對街頭表演的局限。一般而言,阻街或噪音問題才是街頭藝人被驅趕的主因,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 許可證目的在優化活動,非街頭藝人的「免死金牌」,持證人表演期間若有其他違法行為,警方有權處理。
曾於一○年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表演雜技而被票控阻街,最後脫罪的蘇春就則坦言,現行法例難以推動街頭表演,「有部分街頭藝人其實唔知從何入手去表演,玩音樂就話要通知警務處嗰邊,咁其他表演者點樣去界定呢?」他指,本港現階段沒有一套全面發展本港街頭表演文化的政策,建議當局嘗試引入外國推動街頭表演文化的策略。
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研究系副教授何慶基相信,許可證是警方監管活動的措施,非藝術政策。何續指,正因本港目前缺乏統一的街頭表演推廣政策,各種監管變相扼殺了街頭藝人的生存空間。他認為當局應先允許百花齊放,從而制訂推廣政策,再就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管。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會繼續透過推行「開放舞台」等計劃及在西九文化區,或其他合適的戶外場地,推動街頭藝術表演,讓街頭藝術表演活動可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和不對市民造成滋擾或阻礙情況下進行。警方發言人表示,本年一至十月共接獲二十六個有關許可證申請,全數批出;接獲申請後,警察總部牌照課會聯絡申請人以取得活動詳情,並向相關警區徵詢意見,以考慮是否發出。
圖/文:專案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