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視網絡及其主席王維基於一二年興訟,民事控告亞洲電視及時任亞視執行董事盛品儒誹謗,案件昨於高院續審,亞視繼續缺席,盛品儒則申請重開案件及傳召十一名證人作供,但遭法官拒絕。之後與訟雙方進行結案陳詞,港視一方索償三百萬元,但法官引用兩宗《蘋果日報》在誹謗他人後要賠償的案例,質疑原告索償額過高;盛則要求付一元象徵式賠償。
原告分別是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及王維基,被告是亞洲電視有限公司及盛品儒。無聘律師、獨力抗辯的盛品儒事後形容是次審訊屬「蝦碌事件」,承認自己和亞視在準備審訊工夫都做得不好。盛又向記者打探昨日同在高院應訊的陳志雲之案件進展,盛後來更特別走到陳的法庭送上慰問,與陳握手並寒暄幾句。盛透露,祝福陳「好運」,陳則對他說:「你嗰啲小嘢啦!」盛表示二人已認識一段時間,盛離開亞視時,陳有找盛「飲嘢」,陳早前也有出席盛的婚宴,盛亦希望陳的事件可盡快解決。王維基昨日無到庭。
原告律師結案陳詞提出要索償三百萬元,法官遂列舉了《蘋果日報》誹謗女律師蕭菊圓挾款而逃及誹謗一名清潔女工在警署偷文具的兩則案例,指兩案事主被誹謗後都患上抑鬱,蕭菊圓獲賠三百萬元,清潔女工案因為法庭裁定知道事主身份的讀者有限,才判女工只獲七十萬元賠償。法官質疑原告索償額過高。
原告指,王維基的社會地位較高,而被告指王偷竊亞視機密資料用來做惡性競爭,是非常嚴重指控,故要以較高的賠償額反映。法官反駁指,誹謗蕭菊圓律師虧空客戶款項非常嚴重,可令她被除牌;而清潔女工雖不是高層,但一個人的聲譽很重要,誹謗她偷竊亦屬嚴重。法官將案押後判決。
盛於聆訊結束後表示:「應該象徵式(賠償)一蚊就算啦!」他被問到能否賠得起三百萬元時:「Afford(負擔)唔到,我諗住賠一蚊。」他又說:「今次件事(指審訊過程)係蝦碌,上咗一堂課,(開審)當時唔知亞視無人到,我人生第一次上法庭自辯,對方嘅金額太誇張喇!」
案件編號:HCA 221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