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蔭權為香港歷來遭刑事檢控的最高級官員,他現時面對的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每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身兼案件主控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早前在庭外表示,控方考慮過被告的社會地位、是否身負重任、背景等因素,而決定到高院審訊。
曾蔭權所涉的首項控罪,指他於二○一○年十一月二日至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擔任特首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行政會議商討及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三項申請時,曾無向行會申報或隱瞞他與該公司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豪宅的租賃進行商議,以及沒有向行會申報其妻於一○年十一月代表他們夫婦向黃的公司支付八十萬元人民幣。
次項控罪指,曾蔭權於二○一○年十二月至一一年七月擔任特首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曾蔭權建議將建築設計師何周禮轉交考慮根據香港授勳及嘉獎制度予以提名時,沒有向時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發展局和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披露或隱瞞他在該物業的租賃的權益,以及沒有披露或隱瞞何獲聘用負責該單位的室內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