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年前的十‧一南丫海難釀成卅九人死亡,涉事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五十六歲)在高院受審後,今年二月被裁定卅九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監八年。黎上周提出上訴,要求減刑至監禁十八個月。上訴庭昨判決指原審法官的判刑恰當,亦無原則上犯錯,因此駁回黎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本案的判刑應具阻嚇性,以警惕那些掌握乘客生命的船隻駕駛員、飛機師、汽車司機及火車司機等,不要犯上與本案相類的嚴重疏忽,如果他們不認真地履行其駕駛責任,將會為乘客帶來災難性後果。
黎要求上訴庭參考卅三年前一宗撞船引致乘客死亡的案例,以改判黎監禁十八個月。上訴庭指,該案例只屬原審判決,並非上訴庭案例,而且逾卅年前的維港航運情況與現時已經有很大分別,故該案並無參考價值。
案件編號:CACC 7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