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宗失效批地可改變用途

【本報訊】澳門中級法院昨日駁回五宗就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行為提起的保全程序。該五宗案件涉及的土地分別是氹仔北安填海區七千平方米的工業用地,以及四幅位於氹仔廣東大馬路的商住用地,面積分別由約二千二百平方米至七千七百平方米不等。中級法院指出,現時只是就是否採取保全程序作出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即撤銷行政長官宣布批地失效的司法上訴仍在審理中。

據介紹,保全程序所指的是因債權人恐怕債務人肆意變賣財產,又或是改變現狀,因此採取一系列預防措施以確保日後債權的實現。據知該五宗保全程序申請中,除了有發展商提出批地失效的保全程序外,亦有被宣告批地失效的發展商,就運輸工務司勒令在六十天內騰空土地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出的保全申請。

其中有關土地位於氹仔北安的四千多平方米工業用地,發展商指若騰空土地,即使將來司法上訴勝訴,也可能永遠無法利用這幅土地,因為行政當局面對輿論壓力,很可能會在土地騰空後隨即興建其他建築。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有關說法只是發展商主觀臆測,發展商可能的損失亦完全可以金錢賠償,不能被視為無法彌補,故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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