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例未全面管特首 議員狂轟

東方報業集團於二○一二年獨家揭發前特首曾蔭權爵士連串貪腐醜聞,包括多次接受富商款待,但基於現行《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收受利益的條文並不適用於特首,曾蔭權最後僅因涉嫌沒有申報利益,而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泛民多名議員促請政府將《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有關收受利益條文涵蓋規管特首,其中街工議員梁耀忠形容「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批評曾蔭權接受富商款待引起社會嘩然,而政府亦「講一套做一套」,未有落實修例工作;民主黨議員何俊仁更指,如特首一早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第八條規管,或不會出現曾蔭權接受富商款待的事件。

立法會上周四開始討論,將《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有關收受利益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的議案,惟因不足法定人數流會收場,延至昨日下午再繼續討論有關議案,期間泛民多名議員在發言時,均提及曾蔭權連串貪腐醜聞,而社民連梁國雄先後七次點算法定人數,歷時涉及約兩小時會議時間。

促當局交代修例時間表

另一方面,泛民多名議員批評,特首梁振英上任前承諾就《防止賄賂條例》修例,惟事隔三年多仍未兌現承諾,其中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批評政府於此事拖延,導致香港在國際上的廉潔排名一直下跌;來自建制派的工業界議員林大輝亦指,政府應交代修例時間表,撥亂反正,杜絕任何人有特權或有機可乘,做出市民不能接受的貪腐行為。

不過,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葉劉淑儀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不適用於特首有其原因,當年獨立委員會建議由三人委員會審批特首收受利益的建議並不可行,一方面無可能找到地位崇高的人士,而且特首的工作涉及不少機密,做法猶如要特首全面公開工作並不恰當,違反保密原則。

立會分組點票否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回應指,現時已有法律規管特首的廉潔問題,不存在特首凌駕法律或「無王管」,又強調政府無意拖延修例工作,但因涉及維護特首在《基本法》下的獨特憲制地位,政府要通盤考慮涉及憲制、法律規定及運作問題。她總結發言時又逐一反駁泛民議員言論,包括質疑劉慧卿「說漏了嘴」,稱於今次議案後就會製作單張,旨在透過是次辯論「以攻擊特首作為競選工程的一部分」,有關議案最終有卅票贊成,十票反對,廿一票棄權,雖贊成票多於反對票,但因未能於地方直選及功能界別同時取得過半數支持遭到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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