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擅毀18米高檔案

【本報訊】政府檔案處要求所有政府部門今年年底前建立完整管理檔案制度。不過,有廿三個部門過去三年遺失及未經授權而銷毀的檔案,加起來有六十五米高、即約廿一層樓高,其中消防處佔最多,共達十八米,而第二、三位是水務署及渠務署,分別有十三米及十二米。檔案處稱,會要求有關決策局及部門立即查明事實並找出詳情,因應嚴重程度考慮是否需紀律處分,並採取措施避免再發生同類事件,三個月內向檔案處報告調查結果及採取行動。

檔案處強制指引規定,與日常工作有直接關係的檔案,部門需訂立一個存廢期限表,檔案到了儲存限期,部門須得到檔案處處長批准,方可銷毀。檔案處資料顯示,消防處一二年九月至一五年八月期間,向檔案處匯報遺失或未經授權而銷毀檔案的個案,涉及的檔案合共高約十八米。消防處指已按相關的規例及個案的嚴重程度,對未有依據當局的規定處理檔案管理事宜的人員作出適當處理,包括勸喻、輔導或紀律處分等,上述遺失或銷毀檔案的個案,並沒有對消防處提供的服務帶來實質影響。

水署渠署分排二三位

水務署及渠務署過去三年遺失及未經批准而銷毀的檔案,亦分別合共高十三米及十二米,兩署發言人說,已發出內部指引,提醒員工嚴格遵從規定處理檔案。警務處過去三年亦有三米高的檔案遺失及未經批准銷毀,在各部門中排第六位。

檔案處指出,過去三年,擅自銷毀及遺失檔案有八十七個案,有六十五名政府人員被處分,按嚴重程度,當中十三人接受紀律處分,十二人來自警務處,另有五十二人接受勸喻及輔導。還有三十八宗個案無人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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