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菲律賓請求建立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海牙仲裁法院於前天裁決該機構擁有對此案的管轄權並且受理。這個裁決,涉及一個深層次問題:國際司法機構是應該尊重各國所締結的條約內容和精神,還是採取「司法積極主義」,主動介入各地區的糾紛。從尊重各國締結條約自由的角度來看,仲裁庭受理案件的理據並不充分;因為中國反對受理的原因,是依據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中國有權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和程序,而在使用何種解決方式的問題上,中國又依據了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規定,選擇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磋商和談判來解決爭端。因此仲裁庭的受理決定,是規避了中國於二○○六年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於《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即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