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國際司法積極主義

對於菲律賓請求建立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海牙仲裁法院於前天裁決該機構擁有對此案的管轄權並且受理。這個裁決,涉及一個深層次問題:國際司法機構是應該尊重各國所締結的條約內容和精神,還是採取「司法積極主義」,主動介入各地區的糾紛。從尊重各國締結條約自由的角度來看,仲裁庭受理案件的理據並不充分;因為中國反對受理的原因,是依據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中國有權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和程序,而在使用何種解決方式的問題上,中國又依據了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規定,選擇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磋商和談判來解決爭端。因此仲裁庭的受理決定,是規避了中國於二○○六年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於《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即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

這些法理依據由一四年中國外交部授權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所闡明:對於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問題上,中國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方案,不接受單方面訴諸第三方爭端解決機制。近年來,國際司法機構往往傾向採取「司法積極主義」,更主動地擴大自身的管轄權限。這背後的原因,跟近年國際司法理論界主張弱化國家地位,並且加強國際機構直接參與的角色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