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民沉冤雖得雪 司法亂象無盡頭

捉姦捉雙,拿賊拿贓,本來是常識,然而堂堂律政司卻在沒有證據下羅織罪名,致使一名無辜市民蒙冤入獄。終審法院昨日判決上訴人得直,撤銷定罪,其實是間接將製造冤案的律政司推到被告席上,也揭開司法亂象的冰山一角。

案情指,一名貨車司機在路邊停車搬貨期間,看見一名路人關上其貨車的車門,及後發現在車內的手機不翼而飛,故截停路人及報警,雖然警方未能在路人身上找到失竊的手機,但路人後來仍被判一項干預汽車罪罪成,監禁六周。被告服刑完畢後提出終審上訴,獲終院改判無罪,得還清白之身,而律政司這才不得不承認案件是誤判。早知今日,何必當初,上訴人已因律政司的錯誤而一度失去自由,雖然最終討回公道,但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精神困擾,又有誰能為其賠償呢?

此案案情非常簡單,既然上訴人身上沒有失竊的手機,盜竊的嫌疑就不成立。律政司明知控告盜竊罪不成,理應就此作罷,不料卻提出一條「干預汽車」罪,實在令人莫名其妙。正如終審法院法官指出,現有法例並沒有為「干預」一詞下定義,根據詞典對「干預」的解釋,法例所針對的應是一些干擾或亂動車輛某部分,並對該車輛造成改動、損失或未授權的改變,而就此案而言,上訴人只是關上車門,不構成「干預汽車」罪。律政司羅織罪名打壓無辜市民,簡直豈有此理。

可圈可點的是,終院法官還指出,不幸地某些被告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以致對案件有關鍵影響的法律觀點,未有在原審時提出,而本案就是其中一個例子,幸好上訴人最終有律師義務相助,才可脫罪。其實,這不是某些人的不幸,而是所有窮人的悲哀,香港雖然號稱法治社會,但法院大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打官司是達官權貴的專利,窮人若受不公正待遇,大都選擇啞忍,萬一官司纏身,淪為被告,由於無錢請律師,蒙冤受屈決非個別現象。

顯而易見,這是律政司同司法機構聯手製造的現代竇娥冤,是典型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律政司的極不專業,司法機構的極糊塗,彰彰明甚。最令人憤怒的是,司法機構對小市民羅織罪名,胡告濫告,但對高官權貴以及背後有外部勢力支持的違法分子,不是網開一面,放虎歸山,就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君不見,佔領行動禍港殃民,幾乎將香港推入萬劫不復,一年多過去了,律政司遲遲不提出控告,迄今被捕被判的都是小魚小蝦,主要搞手黑手金主毫髮無損,莫說一般市民極感困惑,連部分佔領搞手也忍不住冷嘲熱諷,為自己至今逍遙法外而感到「羞愧」,其實真正應該羞愧的正是黑白不分的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雙重標準,欺軟怕硬,多少小市民蒙冤受屈,多少專業搞事者無法無天。司法亂象沒完沒了,事實再次證明,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香港早就淪為一句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