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被指○九年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秘撈」,未經同意收取酬勞,出席無綫播出除夕倒數節目附加的《志雲飯局》,陳與當時助手叢培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但在區院經兩次審訊均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第二度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原審法官考慮裁決時犯錯,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交由原審法官裁定陳、叢罪成並作出判刑,案件於下月十三日發還予區院提訊,二人准以十萬元保釋但不得離港。而二人涉及的控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陳志雲(五十六歲)及叢培崑(卅二歲)昨到庭聽判。陳一直保持燦爛笑容,聞判後一度木然,其後恢復笑容。陳在好友王喜陪同下見記者,對於會否上訴,陳只表示:「我無特別嘢講」,並叫王代答,王表示要先取律師意見,陳即笑稱:「佢講嘅唔代表我」,之後陳與王及親友往附近酒店用膳。陳的代表律師則稱,陳現時仍未決定是否上訴,並會先研究判詞。
叢培崑則獨自離開,並無回應記者提問;本案發還區院提訊當日是黑色星期五,而另一宗全城觸目、亦即前特首曾蔭權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亦於該日再提訊。
上訴庭判詞指陳、叢在原審時就控罪未能作出合理辯解。雖然上訴律師稱陳過往有達十八次收取報酬且均獲得上司批准的外間工作,認為是次涉案活動亦「必然」獲批准;但上訴庭指是次的附加志雲飯局,與過往外間工作不同,因這次是與無綫業務有關,亦是陳首次就此類活動收酬。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潘兆童認為陳以往外間工作均獲批,而是次亦「必然」獲批是沒有根據。
另外,陳志雲上司李寶安作供時表明不知道陳有收取報酬,如知悉便不會批准,原審官卻指李的說法是有違常理及不合邏輯,上訴庭認為原審官的說法沒有證據基礎支持。上訴庭又指,如無綫批准陳可就與無綫業務有關的活動收報酬,則等同無綫容許第三者透過無綫業務謀取利益,做法會影響無綫聲譽。上訴庭又指出,並無任何客觀因素令叢培崑有合理理由,認為陳已獲無綫許可收酬。
上訴庭總結指,陳、叢必須根據相關條例定下的程序,得到主使人許可下才可收取利益,若法庭輕易容許一些未符條例許可,而將收取「秘密報酬」的行為合法化,則會將立法意圖摧毀於無形。
案件編號:CACC 92/2013,CACC 18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