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協助羅逸庭翻案的港大臨床法律教育課程總監張達明表示,當初羅因涉嫌偷手機而被拘捕,但因搜不到贓物,控方不夠證據檢控盜竊,才引用干預汽車罪起訴羅,張達明批評控方「未搞清楚法例便告,有啲夾硬嚟」。
張達明指出,當局早於一九七二年立法制定干預汽車罪時,立法原意是針對惡意破壞車輛行為,但法例沒有就何謂干預作出明確定義。「咩嘢叫干預,從常理睇應該係有人特登用螺絲批整爛人哋架車,或者故意整到車胎漏氣等等破壞行為,關車門都被人告,係極唔合理,之前亦無呢類案例」。張又指若關車門都屬刑事罪,會很易引起爭拗,「好似行街見到車門阻路,啲人推開分分鐘會惹官非,咁係講唔通」。
張憶述今年初接手處理羅案時,已即時自問「點解關車門會算係干預汽車呢?」經其團隊一輪研究和查找案例後,認為羅案的確有法律可爭議之處,而今次終審裁決有助釐清了法例有關「干預」的定義,其團隊亦對羅得到平反感到高興。他希望控方汲取事件教訓,每次作出檢控時可以搞清楚法例,以免再製造冤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