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和法院一條龍「炮製」冤案。男路人被指為一輛停泊在路邊的客貨車關上車門,結果惹上官非,一度被判「干預汽車罪」罪名成立,他向高院上訴,但仍被駁回,其後更白白坐了六個星期冤獄。他在服刑完畢後提出終審上訴,律政司此時才「認衰」。終審法院昨裁定關車門不構成「干預汽車罪」,判上訴人得直,撤銷他的定罪,下令律政司支付約一萬四千元訟費給他。終院坦言,案中最令人遺憾的是當事人在等候終審上訴時要坐監。
昨日沉冤得雪的上訴人羅逸庭接受本報專訪時指,社會除了要有好的法律制度,也要有好的執法人員,他今次遭遇印證了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唔識舞就搞到我呢啲無辜升斗市民受罪」,羅又後悔最初沒有聘請律師。律政司昨回應時,將矛頭指向警方和法院,指警方提出檢控前無徵詢律政司意見,原審裁判官是基於不信納上訴人供詞而裁定他有罪,至上訴人在高院原訟庭上訴時,其理據主要針對審訊過程是否公平,其上訴最終被原訟庭駁回。及至上訴終院,才首次提出無足夠證據證明其行為構成干預。律政司說:「本案不存在律政司檢控錯誤問題。」
案發於去年二月廿一日下午,一名司機在荃灣川龍街停泊其客貨車,並準備送貨往附近店舖,但他沒鎖上車門。司機後來在車尾後面十呎看到羅逸庭關上其客貨車的左前門,司機覺得有可疑及上前查看,發現放在車內的手機不翼而飛。司機遂追向羅,並在約卅呎外截停羅和報警。警方到場後以盜竊罪拘捕羅,但未能在羅身上找到失竊的手機,也沒證據證明他偷走該手機。羅則聲稱,當時他剛從附近藥房出來便橫過馬路,後來被司機截停。羅其後被控一項「干預汽車罪」,羅當時沒有犯罪紀錄。
案件在荃灣法院審訊後,暫委裁判官詹俊祺接納司機的證供,認為羅的證供不可信,判羅罪成和入獄六星期,但准羅保釋等候上訴。羅取得法律援助後向高院上訴,但其上訴被法官李瀚良駁回,羅要即時入獄服刑。羅服刑完畢後,獲港大臨床法律教育課程協助提出新的法律觀點上訴,律政司才發現案件誤判。
終院看過雙方提交的案件報告後,毋須開庭聆訊,直接判羅上訴得直。終院指,《道路交通條例》和雙方提交的案例都無為「干預」一詞下定義,根據詞典對「干預」的定義,法例所針對的是一些干擾或亂動車輛某部分的行為,並對該車輛造成改動、損害或未授權的改變。羅於案發時只是關上車門,他接觸涉案客貨車,但無令其有任何改動、損害或改變,根本不構成「干預汽車罪」。
終院表示,有一些被告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以致未能在原審時提出對案件具關鍵影響的法律觀點,而本案就是其中一個例子,幸好有律師義務協助羅上訴,並利用之前沒提出過的法律觀點為羅翻案。不過,令人最遺憾的是羅因定罪而要服刑,這種情況原可透過及早提出上訴和保釋申請避免。
案件編號:FACC 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