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或海事追究 差天共地

【本報訊】躉船吊臂撼汲水門大橋事件,以警方為主導展開刑事調查,列作刑事毀壞案,而非一般用海事違例為主導。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可能因有人罔顧後果導致撞橋,今次造成公眾利益受損,案件涉刑事層面無可厚非,且最高可判監十年。

有航運業界人士指,不排除海事處調查船隻是否超出汲水門大橋的高度限制需時,故警方先以較易舉證的刑毀拘捕相關人士,再留待海事處跟進調查,肇事船隻若證實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及《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最高可判監半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刑毀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故意或蓄意,「專登去損壞一啲嘢」,另一種是罔顧,「佢知道有咁嘅風險,不論風險存在與否,仍然一意孤行,冇諗後果去行事,就叫罔顧。」他舉例指,假如被捕人士明知汲水門大橋橋底與海面距離四十一米,亦知船上有一定高度的伸展物有機會高於四十一米,但他們無查究該物件的高度即屬罔顧,「佢哋唔係專登(撞橋),但唔理後果咁做就係罔顧,會干犯刑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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