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呃綜援嫗判刑前改口供

以獨居長者身份領取綜援的八旬老婦,被揭發隱瞞九十一萬元的賣樓收益,廿年間騙取社會福利署四十三萬元綜援金。老嫗早前在荃灣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求情時聲稱大部分收益用於償還已歿女兒的醫藥費及殮葬費。惟案件昨日判刑時,老嫗又改口指該些錢已給予三名子女,並撤回早前說法。裁判官質疑辯方求情有兩個版本,要其提出證據證明;同時又要求控方協助查證,澄清被告在案發時確實有多少資產,現准被告保釋至十二月十六日始作判刑。

惟裁判官明言,八十一歲被告何清即使年邁,若最終查核的結果顯示她欺詐的金額大,不排除仍會判監。控方在庭上透露,扣除被告子女已償還的十一萬元,被告尚欠社署卅一萬元。

裁判官鄭紀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九七年把過世女兒的物業出售後獲九十一萬元,她並開設新銀行戶口,存入其中的五十一萬元,其餘收益則分給另外三名子女,鄭官質疑這個新版本,與她早前指稱將錢用於償還女兒醫藥及殮葬費的說法不同。

官稱或衍生其他案件

辯方回應指,被告對於過世女兒的事,因事隔太久已忘記。又解釋,九十一萬元中的四十萬元用作補地價,故被告只收取到五十一萬元,當中四十萬元已給予三名子女。鄭官聞言即問「兩次說法唔同,咁今次係真o架嘛?」辯方確認昨日的講法屬實,並且撤回早前的求情。

鄭官指若新說法屬實,被告當時只有十一萬元收益,社署多發金額便未必是涉案的四十三萬元,故要求控方查核案發時的被告資產、獲多發的綜援金及領取綜援的資產門檻等資料。

鄭官又要求控方協助查證「補地價」的說法,並要辯方提出證據,以讓人信納求情。鄭官又特別提及,若大部分收益給了三名子女,若該三子女亦有受社署協助,「可能會有另一啲案件發生」,但明言此部分不會在這案中處理。

案件編號:TWCC 269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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