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自詡「公信第一」的《明報》於一○年被足總副主席貝鈞奇入稟控告,指《明報》○九年一篇社評誹謗。高院原訟庭前年裁定《明報》敗訴,需賠償五十萬元予貝,《明報》不服裁決昨提出上訴。《明報》指原審法官應准許它以「負責任新聞報道」的理據免責;惟貝鈞奇一方指,《明報》撰寫社評前的準備工作,未達到負責任及公正的標準。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原告貝鈞奇,被告包括《明報》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商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該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涉及誹謗的社評在○九年四月十日刊登,標題是「問題球賽疑點重重 蒙混過關足運必死」,內容關於一場懷疑「打假波」的甲組聯賽,文章除嚴厲批評足總管理層,並多次在文中點名貝鈞奇。原訟庭當時裁決指,該社評會令人以為,原告為跟假波疑案劃清界線,刻意隱瞞自己與牽涉球隊的關係,且說話前言不對後語,屬於誹謗原告。被告審訊時則提出「有理可據」、「公允評論」及「負責任新聞報道」三項免責理由,全部不獲接納,被告因此要向原告賠償五十萬元。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昨陳詞時重申,負責撰寫涉案社論的《明報》主筆,下筆前除參考自己及另一份報章的原告專訪外,忽視了另外七份報章就事件的跟進報道,水平達不到「負責任新聞報道」的標準。貝鈞奇昨到庭旁聽。
案件編號:CACV 20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