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要求難民組織同簽約

【本報訊】業主不幸遇上「難民租霸」,有律師坦言難以追討,因為難民沒有工作地址,一旦去如黃鶴,要找也找不到。業主自保只能收多些按金,而若國際社會服務社願意負責租金,業主則應要求該組織一起簽署租約。

律師黃國桐表示,若租客破壞物業,其實是刑事毀壞,屬嚴重罪行,可被判監兩、三個月,但警方往往將類似個案當作租務糾紛,不視為刑事案處理,實對業主不公平。

至於若有國際社會服務社「支持」難民,黃國桐則指,該組織只與難民有關係或責任,與單位業主沒有關係或責任,業主不可向該組織追討損失。業主若要自保,應於雙方簽租約時加入條款,要求該組織承諾負責租金,當追不到租客時,便可向該組織追討,而業主亦應至少收取相當於六個月租金的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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