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消防處救護車司機處理緊急個案時,因同車主管如廁未返致延誤出車逾六分鐘,其後修改內部調查的解釋,遭處方以缺乏誠信為由解僱。他早前入稟勞資審裁處指遭解僱時已過試用期,追討解僱後薪金、增薪點差額及強積金等十多萬元。案件昨續審,消防處副部門秘書張先生供稱,申索人根本未通過試用期,故不獲給予增薪點和強積金特別供款。審裁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周四(廿二日)結案陳詞。
負責人事的消防處副部門秘書張先生昨供稱,根據處方向申索人何慶賜發出的聘用合約內容,申索人需通過試用期,即入職後三年至一三年三月廿八日,獲長期聘用,以及表現令人滿意,才可獲給予增薪點和強積金特別供款。張指出,處方曾發出考慮延長試用期通知書至一三年六月廿八日,及發信件考慮終止其聘用,故何未能通過試用期。
審裁官指案件爭議點在於何慶賜引用僱傭條例作追討依據,是否適用於公務員。僱傭條例不適用於公務員,但控辯雙方始終有僱傭關係,故考慮案件時,將循僱主有否違反僱傭合約作主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