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白車延誤 消防涉無理解僱

【本報訊】一名消防處救護車司機前年處理一宗緊急個案時,因同車主管如廁未返致延誤出車逾六分鐘,其後又修改向處方所作解釋,遭處方以缺乏誠信為由解僱。他入稟勞資審裁處指處方解僱他的時候,他已超過試用期,處方不應解僱他,故追討解僱後薪金及津貼等十多萬元。案件昨開審,申索人承認,曾收到消防處信件指部門考慮延長他的試用期,以及考慮終止聘用,惟申索人指被延長試用期三個月已過,處方並沒有行動,不同意被解僱當日仍在試用期內的講法,強調當時已過了試用期而解僱他是不合理故需索償。

稱無收到落實延試用期通知

卅歲申索人何慶賜於二○一○年三月廿九日入職擔任消防處救護車司機,至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被解僱。何慶賜接受律政師代表陳先生盤問時供稱,因部門調查主任在事發後兩個月才問及事發細節,已表明不肯定當日行車路線及對救護車主管如廁一事「無印象」,並非有所隱瞞。何的入職試用期三年應該到一三年三月廿八日屆滿,對於消防處曾向何發出延長其試用期多三個月至一三年六月廿八日的通知書,何駁稱於前年三月廿八日收到的,為考慮延長試用期通知書,而非落實要他延長試用期通知書。

律政師代表續指,處方之後有再向何發通知指部門考慮終止其聘用,並延長其試用期至在期內被解僱,故處方已根據條款,在何尚在試用期內,向其發出一個月代通知金作解僱。何承認曾收到解僱信件,惟不同意當時仍在試用期的講法,指處方於一四年十月十六日終止他的合約,但他遭延長試用期在一三年六月廿八日已屆滿。聆訊未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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