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條文不清稅款去向不明

【本報訊】航空公司向未能成行的乘客退回離境稅時限制多多,既要乘客主動申請,又規定申請時限。原來現時法例雖規定航空公司必須退還離境稅,但是否由乘客主動申請才可退還、若乘客無主動要求退還的款項會如何處理等細節,法例條文均未有清晰列明。有立法會議員指,不少市民均不知悉原來沒有離境是可以退稅,結果無主動申請取回稅款,擔心該筆「市民血汗錢」最終落入航空公司口袋。議員又指機場管理局未來亦會透過航空公司收取第三條跑道的建設費,擔心「舊債」未搞清楚,新收費亦會出現混亂。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四十章《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十四條,乘客如未有乘搭飛機離港,所繳稅款須由經營商(即航空公司)退還。民航處雖指航空公司退還離境稅時,不可收取任何手續費,但有關法例其實沒有字眼清楚訂明有關情況,當中亦無列明航空公司須何時退稅、如何退稅、是否必須由乘客主動申請才會退稅,以及乘客無主動申請退稅時,稅款會如何處理。而乘客多年來未有領回的稅款,目前是「下落不明」。

議員促政府須交代清楚

立法會議員范國威表示,離境稅是政府財政來源,亦是市民的血汗錢,市民有知情權了解稅款去向,「如果市民無主動向航空公司申請退稅,或者喺限期前無申請,筆錢最終去咗邊?係畀番政府?定航空公司收咗?政府一定要交代清楚過去咁多年到底呢筆錢有幾多。」他將於立法會進行口頭質詢,要求當局清楚交代稅款去向及金額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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