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龜速」處事,令市民白白多付巨額利息!屋宇署在○一年一次棄置招牌清拆行動中,發現長沙灣順寧道一個招牌屬棄置並「有可能變得危險」,向負責人發出清拆令卻未獲回覆,遂代為清拆,並於事後追收工程費用。然而,屋宇署一直將繳款單投寄至錯誤住址,負責人近月始接獲首封信件,被追收工程費用兼十多年的巨額利息。立法會議員直斥要事主承擔當局處事緩慢的責任屬無妄之災,促屋宇署制訂個案處理限期及增聘人手。
「老竇間蛇舖九九年已經執咗,依家一五年先收到律政司封信,話老竇當年有個招牌未拆,屋宇署搵人幫我哋拆咗,依家連本帶利要收番萬幾蚊!」阮小姐父親年輕時在長沙灣經營蛇舖,結業至今已十六載,詎料月前接獲律政司信件,着其繳付逾萬元拆除招牌的欠款。阮小姐致電查詢,始知悉屋宇署多年來一直寄錯地址,「之前十幾年都將啲信寄去舊屋,係近年先話透過入境處搵到新地址,點解政府部門做嘢咁慢?」
阮小姐對當局堅持將信件投寄至舊址的行徑感疑惑,「如果寄呢個地址咁耐都冇回覆,而佢又有方法搵到我哋實際個住址嘅話,唔明點解唔一早做?」阮不滿當局處事緩慢,令阮父被迫多繳十多年利息。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該署於○一年進行棄置招牌巡查期間,發現上述店舖的棄置招牌可能變得危險,遂根據商業登記署資料去信,向經營者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惟有關招牌於限期後仍未清拆,遂代為清拆,並向事主追討工程費用。
發言人重申,由二○○一年至今,多次根據商業登記署提供的住址追討欠款,惟鑑於個案交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後,事主仍然拖欠欠款,才於二○一二年透過人事登記處取得事主現址,並於一二年三月及一五年八月發信追收欠款,強調已按照涉及註冊商業機構棄置招牌的既定程序處理。
「一早有方法搵到個事主就可以解決到,但屋宇署自己拖咗十幾年,仲要事主負責埋啲利息,對事主好唔公平,就算事主肯畀錢都唔代表佢願意畀呢啲不必要嘅開支。」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麥美娟批評,屋宇署將個案積壓十多年屬不能接受,而且要市民承擔當局處事效率慢的責任,支付有關利息亦屬無妄之災,建議屋宇署應制訂個案處理限期,若人手不足以應付工作量則應增聘人手。
時間 / 事件
1990年:遷離東沙島街住址
1999年:蛇舖結業
2001年1月:將清拆令投寄至東沙島街住址
2001年12月:屋宇署代為拆除招牌
2003年3月及7月:屋宇署分別以掛號及平郵向事主發出繳款單,追討有關工程費用
2005年3月:小額錢債審裁處作出判決,事主須支付工程費用、訟費及欠款付清前的利息
2005年至2011年:多次致函事主及委託執達吏跟進審裁處的判決
2012年1月:向人事登記處取得事主現在的住址,並通知律政司跟進。
2012年3月:律政司致函事主追討欠款,未獲回覆
2015年8月:事主終接獲函件
記者:黃芷君、詹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