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為甚麼不批馮敬恩

有讀者批評我批評馮敬恩。首先我不因他是大學生而姑息縱容;大學生已是成年人,我們在大學時已經努力承擔社會責任,做好學生、做好公民。不懂便努力學習,堅持實踐。即使今天大學已經變作中學化,我還是堅持以成年人對待他們,社會要他們負責任。

其次,讀者指馮求公義便可不守法規,這我絕不同意,哪有法律可因人而異、因事而異?若某些人說為了他們認為的公義,便可不守法,其他人也可一樣地堅持他們的公義來犯法?民主法治的關鍵是沒有人高於法治,也不能用任何主觀信念來否定法治。馮敬恩怎可以不守規矩?若他不接受這套制度,應率先辭去港大校委會成員,卻不能故意知法犯法。

再次,甚麼是公義?不是任何人隨口亂說便是公義,法治社會的公義體現在法制法治,當然也包括制度中容許改善修改的程序。捨法治便是野蠻人或宗教狂熱分子的行為。社會是多元,故此公義包含在法制道德範圍內容許多元的看法、多元的價值。但關鍵之處不是用某些人的所謂公義來否定其他人所認同的公義。

改革與搗亂的分別,前者有一個法制道德的規範。馮敬恩等所為是搗亂不是改革;他們不知港大校委會改革歷程與意義,不尊重與他們一時意見不合的其他校委會成員,也不知道這樣搗亂是為了甚麼制度的改進。改變政府與大學的關係更否決了政府對大學使用公帑的監督。馮敬恩可說少不更事,他背後的政黨、組織則是搗亂為了政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