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兩罪今度71歲生辰「唔係特首早拉咗」

今日七十一歲生日的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前日被廉政公署落案控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控罪未包括疑接受富商款待等事宜,有廉署前人員指「坐船坐飛機」,於法律上已屬利益,但基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不涵蓋特首,「如果佢(曾)唔係特首,一早畀廉署拉咗啦」,促請港府盡快修例規管特首。另外有消息稱,曾蔭權案的證人名單共有二十多人,當中包括前任及現任政務司司長,分別是唐英年及林鄭月娥、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及前特首辦主任梁卓偉等。

東方報業集團二○一二年獨家踢爆時任特首曾蔭權擬租住深圳東海花園單位,亦揭發他乘坐富商豪華遊艇及私人飛機,惟控罪未包括疑接受有關款待事宜。曾任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若繳付五百元便可乘坐富豪遊艇,公務員已被廉署拘捕,但由於第三條不涵蓋特首,「講得簡單啲,如果佢唔係特首,佢會同其他公務員一樣,畀廉署拉咗啦!」

港英埋禍 應盡速修例規範

查續稱,行政首長未有納入《防賄條例》的歷史背景,與港英時期因港督代表英女王而免被追究刑責類同,但一九九七年後,「中央冇畀豁免權令佢超然於香港法例」,對《防賄條例》第三條仍未納入規管特首感到好困惑。他又指,不僅是條例的特定條文,認為整條《防賄條例》以至全港法律,均應把特首涵蓋在內。

連爆前高官涉貪 損港形象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亦指出,曾蔭權擔任特首期間,港府曾修訂《防賄條例》,令第三條無法制衡特首,若當時修例寫明可規管特首,曾蔭權疑接受富豪款待乘搭豪華遊艇及私人飛機已屬違法。他認為,現時法例存在漏洞,港府應盡快修訂《防賄條例》,令下屆特首亦受規範。

對於廉政公署調查曾蔭權案長達三年零八個月,林卓廷指「調查時間的確比一般案件耐」,相信與案件涉及海外有關;他又指出,本港接連發生兩宗涉及前政府高官的案件,預料將影響國際社會對本港的廉潔形象以及觀感,相關評級將持續下跌。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