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名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監警會,於○九年六月一日成為法定機構,是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成立的獨立機構。《監警會條例》除賦予監警會五大主要職能外,警方亦有法定責任遵從監警會根據條例所提出的要求。條例亦進一步提高監警會的獨立性,以履行其監察職能。
監警會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不少於八名委員組成。委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分別來自社會包括法律界、醫學界、教育界、社福界、商界等不同界別和立法會議員等,借助委員多方面的專業知識,獨立、公正、透徹地監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
而監警會的職能則包括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工作;監察警務處處長已經或將會向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警務人員採取的行動;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引致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向警務處處長和行政長官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意見及建議;加強公眾對監警會角色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