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多個藏毒案底的廿六歲男子昨在社區組織協會協助下,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民航處處長拒絕向他發出機場禁區工作通行證的決定。
男子指稱該項決定令他未能於機場禁區內的地盤工作,最終令他遭解僱,他認為處長根據《航行保安規例》拒絕向他發工作證的決定違憲,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而且有歧視更生人士之嫌,故要求法院推翻有關決定。
申請人傅漢展,答辯人民航處處長。傅已申請法援,現正等候回覆,他在自撰的入稟狀指,於○五年至一一年曾五度犯藏毒罪,先後被判入更生中心、戒毒所及監禁等,之後他再無犯事,更戒除毒癮並於宗教團體擔任輔導員協助青少年戒毒。他在今年六月獲朋友介紹下,於機場禁區內的建築地盤當電力工人,他曾向友人透露自己曾犯事;但入職表格並無說明有刑事紀錄者不能到該地盤工作,亦無要求他填上犯罪紀錄,他最終在六月廿四日上班,並獲發臨時通行證。
惟他上班三天後,上司告之:「你聽日唔使再返工啦,機管局唔畀你喺度做嘢。」而社協代他發信要求民航處處長解釋,處長之後發信回覆指,聘請傅非民航處決定,獲發臨時通行證亦與發禁區工作通行證不同,臨時證只是方便短期進出機場,而工作證則需處長根據《航行保安規例》(第八條),考慮申請人曾犯與航空保安、毒品及暴力有關的罪行,以保障禁區安全。
傅認為處方的決定不合理,遂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L 19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