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嘉敏(現年廿五歲),被告醫院管理局。入稟狀指,原告指她在一二年九月廿五日早上八時,到瑪麗醫院接受手術,因院方疏忽令她受傷。早前報道指,馬因牙齒有咬合問題,說話口齒不清,於是事發時向瑪麗醫院求診,手術之後留院期間中風。
記者昨上門原告家查訪,原告因外出接受物理治療而不在。其母回答指,原告現時的右手未能舉起、手掌抓不緊物品、步行時一拐一拐、臉容亦受到影響。此外,每周要接受五次物理治療,日後仍需繼續漫長治療。她在四姐弟中排行第二,雖已修畢會計高級文憑課程,卻因此事而不能工作。瑪麗醫院則回應指,有關個案涉及法律索償,院方不宜評論。
案件編號:HCA 224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