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以為晚間噪音(晚上十一時至早上七時)方受到規管,即使日間生活受到噪音滋擾,也只能忍受。惟環保署發言人指出,根據由警方負責執法的《噪音管制條例》第四及五條,不論任何時間,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附近,因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而為他人造成煩擾,即屬犯罪,可處港幣一萬元罰款。發言人解釋,「煩擾」是指發出過分及不合理的噪音,令一名合理的人覺得情況不應該出現或不能容忍,所以須按此評估,而非按量度所得噪音水平。
「好似啲大學生半夜三更喺宿舍唱歌,測量上未必係好嘈,但係搞到住喺附近嘅人冇覺好瞓,咁警方都有可能執法,但係上到庭都有可能打得甩。」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出,難以就「煩擾」訂下明確定義,檢控與否由警方決定,最終需視乎證據由法官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