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聰案 控方盼修例 索檢控訟費

因偽造和使用虛假龔如心○六年遺囑罪成被判監十二年的陳振聰,上訴要求撤銷定罪和減刑,雙方律師昨陳詞完畢,上訴庭押後頒發書面判決,並下令屆時押解陳振聰出庭聽取判決。控方昨指,根據現行《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所限,即使一名被定罪的億萬富豪在庭上謊話連篇,納稅人仍要支付檢控訟費,控方希望上訴庭可借審理今次上訴案的機會對此發表評論,以便改善有關法例。

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於陳詞完畢後指,限於現行法例,控方難以向被法庭定罪的被告人索回檢控訟費,正如本案,陳可隨意提出不同爭議,控方也不能向陳索回檢控訟費。不過,如法庭認為陳提出的初級偵訊是完全浪費,控方才能向陳索回初級偵訊訟費。

Perry認為,由於現時香港的訟費和案件審訊時間都有增加,相關法例應有改善,一名被定罪的被告人已被證明不是無辜,公眾為何要支付其檢控訟費?部分案件審訊長達一百日,法例應確保控方在合適的案件中可向富有的被告人取回檢控訟費。惟基於現行法例所限,控方今次只會向陳索取上訴訟費,不會要上訴庭下令陳支付檢控訟費。

辯方力指原審官多項犯錯

代表陳上訴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ames Wood昨就陳振聰的刑期陳詞指,原審法官不應以兩項控罪最高刑罰監禁十四年為量刑基礎,而且原審法官量刑時犯了多項錯誤,令判刑過重。Wood指,涉案遺囑是不完整的遺囑,陳只可憑它取得龔的剩餘遺產,原審法官指陳圖用它獨吞龔的八百卅億元遺產是不對的;再者,最惡劣的案件應是用假遺囑騙到遺產,本案不屬該種情況,原審法官指本案是同類最惡劣的案件是錯誤的。最後,法庭只應就陳的犯罪行為量刑,原審法官卻考慮陳與龔在案發前的關係,並批評陳是邪惡無恥,這樣也是錯的。

Perry回應說,上訴庭在龔的遺產案中已表明,陳曾想用涉案遺囑獨吞龔的全部遺產。另外,就算陳現時聲稱它是一份不完整遺囑,卻也曾想利用它與華懋和解,圖收取五十億元和解費,該筆款項對於大部分人來說都是一個大數目。

案件編號:CACC 23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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