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賠74萬另付利息

【本報訊】屢犯誹謗的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因七年前誣衊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犯盜竊案,令其患上抑鬱症,《蘋果日報》上月被高院裁定誹謗指控成立,需向對方賠償逾七十四萬元。高院昨再就賠償金的利息安排下達書面判決,其中七十萬元的一般賠償金額之利息由判決日起開始計算;至於餘下四萬多元之特別賠償,法官指原告曾在○九年興訟,及至一三年四月才修改申索書重新啟動案件,因此利息亦定在一三年四月開始計算。

本案原告羅紫清(五十四歲),指控○八年五月廿五日出版的《蘋果日報》誹謗,她指當日一篇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對其聲譽造成損害,更令她患上輕微抑鬱。她其後入稟控告《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撰寫報道的記者謝明明誹謗。

無做合理查證步驟

高院法官鍾安德今年八月裁定涉案報道雖無點名原告,但提及的背景資料足以讓認識原告的人識破報道主人翁是原告,法官指報道不但內容不實,被告亦無做合理查證步驟,故裁定原告指控成立,判被告要向原告付七十萬元一般賠償,另加醫療費及收入損失兩項特別賠償共四萬一千多元,總數七十四萬一千多元。在審訊前,被告表示最多只願賠償七萬元。

案件編號: HCA 215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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