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人士,無論是官或民,都喜歡強調香港是司法獨立。但是,香港是怎樣的司法獨立呢?
我在本欄已多年解釋,香港的司法獨立是獨立於香港,獨立於中國,但依附於英國。簡單的理由是,香港的「一國兩制」堅持殖民地時代的普通法體系。在殖民地時代,香港司法也是伸延至香港殖民地以外,終審庭不在香港而在英國,符合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附屬性質。回歸後,「一國兩制」把終審法院搬回香港,不在內地,證明香港「一制」的司法獨立於中國。
不過,香港實行普通法有兩個限制:一是審判參用的案例。香港回歸後除了本港案例,主要「參考」(實際引用)英國為主的案例,判案根據從殖民地時代到回歸後因此很依賴英國案例,即英國判案的法律觀點與價值觀念;二是《基本法》只規定首席法官為沒有其他國家護照和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其餘沒有限制,亦容許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主要是英國)的法官參加審判。這樣終審不盡是香港,香港可以主導,卻不完全獨立。
法律和案例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與變化,通過法官引導,則法官亦有頗大影響。香港的司法使用有外國國籍和居留權的外國人和外國案例,應該容易產生出外國價值觀念介入干預香港司法的問題,與香港社會主流價值觀念有所衝突。最近對涉及佔中人士的判案結果便反映這種矛盾。香港司法依賴英國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不易解決,但至少應正視,開始討論調減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