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長官是否「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是否有「特殊法律地位」?這些都是口舌之辯,紙上談兵。回歸十八年來三位行政長官的實際狀況是他們根本無法「超然」於三權之上,無法不受三權制約,看不出有甚麼「特殊的法律地位」。
十八年來,三位特首的產生、地位、職能都是按照《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辦事,沒有「不足」,也沒有「超出」。因此,現在有人提出「超然論」、「特殊地位論」完全多餘,除非是想為修改《基本法》製造輿論。
當然,這是「以法論法」,若以政治論法又當別論。朝廷大員提出「超然論」、「特殊地位論」,是為了強調和宣傳行政長官乃體現一國權威、中央權威的「媒介」、「化身」,以此而論行政長官必然「超然」於香港特區這個地方政府的「三權」之上。這牽扯到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一國和兩制的關係。
除此之外,十八年來朝廷發現按照《基本法》產生和任命的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賦予的行政長官的權力,在香港「歷史和現實狀況」糾纏下,其管治和施政遇到極大困難。先後三位行政長官董建華、曾蔭權、梁振英,無論中央怎樣加大力度支持,無論他們個人的背景、資歷、才幹怎樣,他們都沒有幹得像樣、管好香港。「行政」方面特首無法駕馭政府系統,「立法」方面則是「關係惡劣」,幾乎所有政策都在立法會受阻,行政長官「接受質詢」,就等於去了「批鬥大會」。
「司法」方面更是「獨立」得很,甚至「獨大」,司法覆核推翻「行政決定」已成家常便飯。廉政公署「還敢」調查曾蔭權在任時的貪腐也是前所未有。貪曾固有「取死之道」,但發生在行政長官身上,朝廷也覺很失面子,權威受損。
然而,為政在人。朝廷選人失準,要負最大責任,應首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