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基本法與三權分立

在中國,對國家機構如何行使國家主權的制度安排,基本是採取由一個統一機構完整擁有、代表和行使國家主權的模式,跟英國的議會制相似。無論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是孫中山先生提倡的國民大會,都屬於這種狀態。屬下各部門是以工作性質所形成的政治權力劃分,不涉分割主權問題。

對「三權分立」的理解,所指向的是政治體制如何體現主權,所以把問題放在香港,本不應出現相關討論,因為香港特區的權力源於中央授權,當中沒有任何主權元素。可是今天社會上對於「三權分立」的理解,除了原來的主權概念,還包含三個部門日常的運作、職權範圍及相互關係。

事實上,筆者不太同意對任何複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運作及其中關係,簡單以「三權分立」來概括。這三個部門的職權範圍和相互關係,應按照各地的法律規定來運行。例如英國實行議會內閣制,行政由立法機關當中的最大多數黨組成,閣員同時是議員,形成立法和行政沒有明顯獨立分割的界線,但這不影響兩個機構的獨立運作。在美國,即使是三權分立,但對於三個部門之間關係和權力大小,也有不同觀點。例如在《聯邦黨人文集》當中,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等人便充分主張強化行政部門和集權的重要性。

在香港,三權的職權範圍和關係已經由也應該根據《基本法》規定來運行。無論我們怎樣稱這個制度,都不會影響有關運作。《基本法》如何規定三者的運作,才應該是值得我們關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