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辯 召義務記者作供
兩名被告早前在屯門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昨日續審,兩名被告決定不自辯,辯方只傳召facebook專頁「抗爭在線」義務記者張玉華作供,張指當時女被告一直在其身後,不可能出腳踢警長。
控辯接着結案陳詞,控方指警長早前作供時承認誇大供詞,並在辯方播放現場影片後改口供,形容警長「有錯便修改證供,好誠實」。但辯方則反駁指警長把被踢的過程「見唔到當成見到」,實為無中生有,而現場環境嘈雜,男被告可能聽不見警員宣布拘捕女被告。法庭將案件押後到十月五日裁決。
案件編號:TMCC 57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