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披露未正式完成收購
對於控方指摘被告陳家松(六十歲)向佳訊董事會建議收購金廣控股有限公司,從而擁有金盞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內地的採礦權,但被告卻未有披露金廣當時未正式完成收購金盞,張供稱,被告當時向他表示:「呢間(金廣)『揸』住呢間(金盞)」,因此張才有「咁嘅畫面」,與律師商議後遂在公告寫上「金廣實質擁有金盞的百分百權益」;張又指自己所獲的資訊,都是來自被告。張續指,金廣方面通知該收購告吹後,金廣東主陳錫榮除了賠償佳訊一億三千萬元訂金外,另賠償二千二百卅萬元的顧問費和利息。
案件編號:DCCC 31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