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由中央任命,向中央負責,代表中央管治香港,中央當然要使特首有很大的權力。特首權力大了,就是中央對香港權力大了,就是「一國」對「兩制」的權力大了,就是中央對香港有主導權、決定權了。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說,香港不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行政長官超然於三者之上,就是要表明代表中央、由中央全權任命向中央負責的行政長官不受香港「三權」──地方政府的權力制約,這是在通過對行政長官的地位、職能等,說明香港要擺正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上下級之間、統屬和被統屬之間的關係。
不過,這樣的立場和觀點,朝廷在剛剛提出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解決香港回歸問題時不能講到明,那時也想不到那麼多,在討論制訂香港《基本法》時也如此。因為朝廷如果那時就亮出上述立場和底牌,就很難說服港人、投資者接受「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那時北京的鬥爭策略,就是盡量在可能引起爭議或爭議不清的問題上「宜粗不宜細」,採取「模糊戰術」,盡量寬鬆一些,大度一些。因為穩定人心,穩住局勢,平穩過渡,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九七政權順利交接是最主要的,是大局。
同時,因為沒有相關經驗,朝廷對可能遇到的問題也無法事先「老謀深算」,「未雨綢繆」。朝廷從政治常識出發,在行政長官問題上只抓住一點就夠了──不論特首的產生辦法怎麼變動,都必須由中央實質任命,都必須首先向中央負責。至於對特首的權力制約、彈劾、罷免之類,這些也都是權責關係的應有之義,可在《基本法》中作出相關規定,但最關鍵之處還是中央把關,起決定作用,顯示中央的權威。
二十多年過去,因應形勢,朝廷覺得現在應該而且必須把早已存在的立場和觀點說得更明白、更清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