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旗下《蘋果日報》及已停刊的《爽報》,於前年三月在大角咀夫婦被殺肢解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指派記者到監獄採訪被控謀殺的死者幼子周凱亮,並在該案等候審訊時刊登訪問內容,當中包括周的招認。律政司其後控告兩報及其時任總編輯刑事藐視法庭,並申請將被告交付入獄;四名被告於兩年前已書面認罪,但延至昨日才被判罰。高院法官區慶祥雖知悉其中兩名被告早有藐視前科,並聲稱要在判刑中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但最終僅輕判四名被告合共罰款五十五萬元了事,毋須入獄。有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直指判罰太輕未具阻嚇力,「黎智英捐畀立法會議員都唔止呢個數」,罰款當促銷成本「除笨有精」,認為應判囚以懲,促請律政司上訴,否則會成為極壞先例。律政司表示會在收到判詞後研究法官的判刑理據,才決定是否需要作任何跟進行動。
四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的東主兼出版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其時任總編輯張劍虹、《爽報》的東主兼出版公司爽報有限公司及其時任總編輯李彭基。法官判蘋果罰款廿五萬元、爽報罰款十五萬元、張罰款九萬元、李則罰款六萬元。罰款要在十四日內繳交,被告也要支付彌償性訟費給律政司,並留案底。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兩報刊登了不能在該謀殺案呈堂的材料,律政司今次提出檢控並不是針對新聞自由,而是因為若有報道「去得太盡」,便構成干預司法程序的風險。在案件審訊期間,報紙自行偵查報道,找更多資料,會變成由報紙審訊案件,而非由法庭審案。
翟形容今次是非常嚴重的藐視法庭,兩報以煽情手法報道,而報道資料完全來自周凱亮,令讀者以為內容可信,當中有人可能成為該謀殺案的陪審員,而一些控方證人見到周已招認後,亦可能拒絕出庭作證,涉案報道甚至有成為申請永久擱置聆訊的實際風險。即使報道最終無影響到該宗謀殺案的審訊,亦只是沒有加刑理由,但非求情理由。他強調,不能把因藐視法庭而被判的罰款當作經營報紙的附帶成本。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求情稱,被告自認今次是「愚蠢、應受譴責和值得被處罰」,也承認今次是嚴重的藐視法庭,任何對這方面法例有經驗的律師都要坦承被告無任何可抗辯理由,被告也同意此案不涉新聞自由,因新聞自由是不容許藐視法庭的。
法官提出,法庭以往判例對報紙罰款較重,但作最後把關的總編輯反而罰款較輕。翟解釋,報紙比總編輯有錢,而且報紙可藉報道得益。麥則表示,這是法庭長期以來的慣例,報紙東主對報紙內容有最終決定權,一般情況下,報紙更會代交總編輯的罰款。法官判刑時稱,被告承認今次是嚴重的藐視法庭,法庭判刑要反映其嚴重性,但被告已向法庭道歉,並且在很早階段已認罪,加上今次事件對周的審訊無構成實際影響,故判被告罰款。法官稍後會再詳細交代書面解釋判刑理由。
案件編號:HCMP 1851,185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