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無業漢前年底趁家人離家外出,兩度強迫幼子的十五歲女友性交,他早前於高院承認兩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之後聲稱因受事主挑逗才犯案。辯方昨為他求情「解畫」指,被告早年曾從高處墮下跌傷頭部,令其認知及理解力低,且有不正確想法,他只是說出自己一廂情願想法。法官即反詰其頭部傷勢是否令被告道德觀念降低及變得更好色,痛斥被告推卸責任,恬不知恥,且令事主身心受創,案件有加刑因素,判被告入獄四十四個月。
被告郭德榮(四十九歲)被控於前年十二月四日,在屯門家中兩度與十五歲事主X非法性交。
被告早前認罪後,法官下令先索取被告的背景、精神等報告才判刑。
辯方昨解釋被告向感化官及精神科專家稱受X引誘及挑逗才犯案,只是他一廂情願想法,因被告十多年前工作時,曾從高處墜下令腦部積瘀血,導致其認知及理解力低。
法官即質問被告是否因頭部傷勢令他道德觀念降低及變得更好色。律師回應稱被告承認好色,跌傷頭部只是令其認知出問題,被告現已感後悔,並希望向事主道歉,而案發前被告因幼子曾說過X已十六歲,故被告誤以為X真的十六歲。
法官斥責被告如有為X着想根本不會犯案,被告聲稱因當時受X引誘,更顯得被告極不負責任。法官不相信被告誤會X有十六歲,但即使有誤會亦不應對兒子女友存有一絲歪念。
法官引述被告感化報告指被告毫無悔意,而創傷報告則指X受事件影響,情緒大受困擾,且有自殺傾向及不信任男性,性格變得孤僻及暴躁,需長期接受心理輔導。法官判被告入獄四十四個月。
被告於○三年與妻子離婚,與前妻育有的一子三女均已成年,被告曾任運輸工和散工等,案發時無業。案發時涉案單位只剩下被告及X,被告突到幼子床上強吻及撫摸X,並把X拖進房戴上避孕套與她性交,當時X正值月事。
被告離開房間不久,再拿着避孕套進房,強迫X替他口交及性交。X事後用手機短訊把事件告訴被告的幼子,被告的幼子致電質問,被告否認,更不讓X離開,X最終找到鎖匙離開單位及報警,被告於翌日被捕。
案件編號:HCCC 34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