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處理佔領行動案件「甩轆」,導致十七名在去年旺角佔領區清場時涉嫌藐視法庭的被告獲暫時撤控。高院原訟庭昨裁定,由於控方未有按照《高等法院規則》,依限期向法庭呈交「聆訊日期通知書」,法庭又無酌情權准許延期,故裁定原先批出的訴訟許可失效。有法律界人士形容,律政司今次所犯屬嚴重錯誤,絕對不能接受,反映律政司內部機制出現問題。
本案十七名被告被指在去年十一月廿五日,執達吏及警方執行法庭禁制令,清理被佔領的旺角亞皆老街西行線時違抗判令。律政司今年三月二十日從高院取得訴訟許可開展藐視法庭聆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律政司在取得訴訟許可的十四日內,必須再呈交聆訊日期通知書,要求法庭排期開庭。
不過,律政司方面聲稱,因近期處理個案數目太多,一時「睇漏眼」遺漏了上述手續,遂於七月入稟要求准許延期呈交通知書。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前日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至昨天作出判決。
法官表示,上訴庭兩年前已有判例訂明,依時存入預約時間通知書,是必須嚴格遵守的要求。如要改變判例原則,便只有上訴、或立法修改高院規則兩途。因此,法庭並無剩餘的司法管轄權,可讓法官破例酌情批准延期交通知書。
法官續指,相信今次遺漏純粹是疏忽所致,律政司可從頭開始再提訴訟。他認同要律政司重提檢控,只會徒然浪費資源,但他只能按照規則判決,裁定本案的訴訟許可,已因無依期呈交聆訊日期通知書而告失效。法官並在律政司不反對下,下令要律政司支付各被告的訟費。
被告之一、外號「四眼哥哥」的佔領人士鄭錦滿,在散庭後形容今次為小勝一仗,並聲稱「實質公義」在香港已蕩然無存,惟有在法庭仍保存少許程序公義。對於律政司或重新提控,他着律政司「放馬過來」。另一名被告羅慧茵更在庭外激動落淚,形容律政司所犯的為「白癡錯誤」,但律政司「大把錢」,若堅持再提檢控她亦不能做甚麼。
對於律政司犯錯引致案件被撤銷,律師黃國桐質疑律政司當初高調提控,是否只想「擺姿態」。他強調,當時由申請禁制令以至如何執行,一直引起很大爭議,而律師行業對司法程序的日期一向非常敏感,對本案律政司更理應「上晒心」,現在卻犯下一個「令人發夢都諗唔到嘅錯誤」,難免令人聯想律政司是否「達咗目的(清場)就算」。
大律師陸偉雄指,律政司絕不應犯下這種錯誤:「單案如果複雜咪搵多啲人做,點可以睇漏?特別係呢單案受到各方咁重視。」他認為律政司在低級律師疏忽犯錯後,上司又一直沒發覺,反映律政司人手分配和內部監察機制出現問題。
案件編號:HCMP 488,490-492,494-50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