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度自詡「公信力第一」、但報道經常出錯的《明報》,爆出男記者涉嫌在公司內偷拍女同事裙底的醜聞!消息透露,一名三十五歲姓周、事發時任職《明報》港聞版的男記者,涉嫌在上周五(廿一日),在位於柴灣嘉業街明報工業中心的辦公室內以智能手機拍攝一名女記者的裙底春光。男記者於事件曝光後即日離職,警方前日(廿五日)上門將他拘捕。
消息指出,早前有《明報》職員在公司辦公室內,發現一名正在站立的新入職年輕女記者身後,有人用手擺放了一部智能手機,並開啟了攝錄功能,懷疑她被人偷拍裙底春光,於是立即向上司報告。懷疑偷拍者在上司查問下拒絕承認事件,女記者其後決定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懷疑涉事手機屬於該名三十五歲周姓男記者,而男記者已於當日自行離職。
消息續指,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後,於前日(廿五日)到該名男記者位於觀塘的寓所,以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將他拘捕,並檢走其手機和電腦作深入調查。
警方昨接受本報查詢後證實,警方於八月廿三日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指她早前在其位於柴灣的辦公室內,懷疑被一名男子以手提電話拍攝裙底。警方經調查後,於八月廿五日在觀塘拘捕一名三十五歲姓周男子,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該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九月下旬向警方報到,案件由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五隊跟進。
對於警方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拘捕涉嫌用手機偷拍裙底的人士,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因為電話同電腦的功能無分別」,加上涉案地點屬私人地方,只要該名人士有犯罪意圖地使用智能手機,警方便能以此罪進行拘控,而該項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明報》編輯部證實在上周五收到同事關於性騷擾的投訴,管理層立即嚴肅處理,並會全力配合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