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淺論特赦制度

為紀念抗日戰爭暨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七十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草案,對本年一月一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消息公布後,隨即引起內地法學界激烈討論,讓筆者想起幾位刑法專家昔日討論特赦制度是否有違法治原則。

對特赦持反對意見的,主要有清華大學的周光權和政法大學的蕭瀚兩位教授。他們基本認為特赦會影響刑事法律和審判權威。除了特定政治考慮,對於其他罪犯的減輕刑罰因素,都已通過正常的緩刑、假釋和減刑等制度體現。以政治因素決定量刑,會加深不公平,打擊社會對法治的信心。

但持支持意見的學者則佔多數,包括北京師範大學的高銘暄、趙秉志、陰建峰教授。他們支持特赦的理由,主要認為特赦制度從本質上與法治邏輯不盡相同。特赦不講法理,卻必須有充分理由。總結各國情況,主要涉及政治安撫與和解。國家對於反對派、叛亂分子等的特赦,有助國家政治和解,促進安定和諧。在一些情況下,也會出現特赦權作為對司法機關的制約,彌補司法機關定罪和量刑過於嚴厲或明顯不正當的情況。

政治制度環環相扣,特赦和司法的關係便是一例。世界各國一般由憲法規定,把特赦權賦予國家元首,性質上屬於行政權力。如何在行使這項權力時表達出對司法權的足夠尊重,應是兩者關係討論的焦點。國家元首對於這項權力不宜過多行使,行使時也應盡量透明,把標準和理由解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