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十六歲女家務助理,上月於民建聯在牛頭角下邨就鉛水問題召開的居民大會中,被指以一塊印有反民建聯的標語牌拍打一名出席大會的老伯,事後被捕。她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昨在觀塘法院受審,但遇襲事主被盤問時卻承認是自己出手在先,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在道德上有錯,但因控罪的表證不成立,故判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陳梅娟被控於上月十九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襲擊男子唐明傑(六十六歲),致唐的左前臂泛紅及擦傷。唐接受辯方盤問時,卻承認是自己先出拳打被告三拳,又同意被告出於自衞才拍標語牌。裁判官聽完控方證人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不能協調,不能肯定襲擊的情形,且唐亦承認出手在先,故判被告無罪釋放。辯方隨即要求法庭將案件交回律政司跟進,裁判官卻指,被告若覺得自己是受害者可報警求助,拒絕辯方的要求。
案件編號:KTCC 369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