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罰款及守行為一年
裁判官昨判刑指被告在公眾地方示威不必太介意遭他人拍攝,更不可用暴力去阻止,考慮他初犯,判罰款三千元及自簽五百元守行為一年,另賠償事主一百五十元。
報稱退休的六十二歲被告倪志榮,聞判後在庭外表示打算上訴,推翻早前向感化官表示已吸取教訓及會加強守法意識、甚至不再揮動五星旗的承諾。而裁判官在判刑時已提醒被告,要信守對感化官的承諾及言出必行,並在一年的守行為期內不得再干犯任何與暴力有關的罪行;裁判官強調「和平表達意見係合法,暴力對待他人就非法」,被告庭上回應:「明白」。
案件編號:ESCC 133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