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旗下《蘋果日報》及已停刊的《爽報》,前年三月在大角咀夫婦被殺肢解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派記者探監訪問被控謀殺的死者幼子周凱亮,並刊登涉及其犯案動機的報道。律政司其後控告兩報及其總編輯藐視法庭,案件昨在高院提訊。雙方律師披露,兩報暨總編輯將承認藐視法庭,律政司則向法官申請,要兩名總編在九月審訊時接受盤問,就採訪及刊登報道的程序提供更多資料。法官就申請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判決。
在今次事件被控藐視法庭的被告,包括《蘋果日報》的出版者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其涉事期間的總編輯張劍虹、《爽報》的出版者爽報有限公司和時任總編輯李彭基,案件已排期至九月十六日審理。據了解,香港的藐視法庭罪是根據普通法而定,法例並無列明刑罰上限,律政司今次是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申請「交付羈押令」以懲罰藐視者,而昨日提出盤問被告的要求,亦與量刑有關。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昨陳詞指,張劍虹和李彭基早前呈交予律政司及法庭的誓章,已表明不會爭議兩人有藐視法庭,並且道歉及對事件表示遺憾。翟指,兩人聲稱當時沒為意刊登周凱亮的訪問會構成藐視法庭,他們亦在誓章中,嘗試交代派員探監訪問以至撰寫報道、決定發布的原委,但翟認為,誓章內容在重要環節語焉不詳,例如怎樣拍板讓報道出街,張劍虹只以「編採高層集體決定」一句便將之帶過。翟因此要求法庭批准,在審訊時要張、李二人接受盤問,更詳細交代整個過程。
翟多次強調,要兩人作供絕非要追查新聞消息來源,或是要查出更多涉案人士以作追究,而是有關資料能幫助法庭斷定案件的嚴重性,令法庭可決定適當懲罰,例如編採高層決定刊登報道前,有無人提異議,或建議先尋求法律意見;又或高層怎樣指示負責採訪的記者;出街報道是否忠於訪問內容等事情,都會影響被告罪責程度,就算被告已承認責任,法庭在量刑前應該知道。
翟舉殺人案為例,指兇案是有預謀還是純因衝動而犯,會影響判刑;又如打人案件,施襲者犯事前是否被受害者挑釁,亦是量刑重要因素,而且此案除涉被告外,亦為傳媒行業所關注,故法庭應取得更多資訊。
被告的代表律師則反對律政司的申請,指被告所做藐視法庭的事,純粹是在謀殺案未審訊前,過早將周凱亮的訪問發布,以致影響審訊。翟紹唐則指,張、李兩人既呈交誓章作證供,律政司便有權要求他們接受盤問,不能說律政司強迫他們提供資料,亦與剝奪新聞自由無關。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雙方論點,會在一至兩星期內作判決。
案件編號:HCMP 1851,185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