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五月,該州十四間的士及豪華轎車租賃公司,集體指控Uber宣傳服務內容涉誤導乘客,包括在車資、司機保險上提供不實資料。原告又指Uber以不誠實手段營商以及詐騙,要求當局禁止Uber在州內繼續營運。原告亦指,不少屬下的士司機受誘惑,利用Uber接客賺錢。Uber反駁指,公司沒有涉及不公平或非法行動,只是當地的交通運輸法律不合時宜,其高科技營運模式不應受到其限制。
地區法官湯普森裁定,原告未能提出有力證據,證明Uber涉及不公平競爭或誤導。湯普森又駁回原訴人有關Uber必須遵守的士牌照及安全條例的說法。原告的代表律師未就裁決發表任何意見,法庭容許他們於卅日內修改起訴文件,再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