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法律規管與現代模式

人民銀行剛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使用支付帳戶轉帳,無論轉入還是轉出,都只能在支付帳戶與自己的同名銀行借記帳戶之間進行。同時,一般個人綜合支付的每年交易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消費類帳戶不得超過十萬元。至於支付機構也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帳戶。

這些規定意味着網絡支付的業務範圍將受影響。如此前第三方支付爭奪激烈的P2P網貸資金託管業務,將與網絡平台公司無緣。對於普通用戶的日常網上消費,超過五千元的支付必須通過銀行卡綁定支付,不能由網絡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支付餘額服務進行。

出於金融安全穩定和消費者權益考慮,必須規管金融支付平台,但管理程度和方法務必要適當。中國電子商貿發展迅速,除了因為龐大的市場需求,還得益於寬鬆的市場環境,給予企業巨大的發展和想像空間。市場和科技變化快速,新商業形態不斷湧現,法律也必須與時並進,不能成為窒礙進步的負面因素。

例如現時讓網民擔心的開戶安排,根據《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個人在支付機構開立消費帳戶,需要三個機構為用戶做身份驗證。如果是具備理財、轉帳功能的綜合帳戶,更需要五個機構驗證。那麼是否用戶參加現時很流行的微信發紅包活動時,需要先向微信提交五個機構的證明來驗證自己身份才可使用?這些都是急需澄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