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追地租差估署似靠估

業主突被追收逾十年前的地租欠款,大感無奈!屯門泥圍村一幢三層高的丁屋分售不同人士,其中一名業主早前接獲差餉物業估價署「追數信」,追收九七年至○二年地租欠款兼附加費,事主指當年仍未購入有關物業,且不滿更被追收全幢丁屋的地租,質疑有關做法不合理。有立法會議員批評部門逾十年才發現欠款,且發信混亂,要求當局清楚交代事件及豁免涉及的附加費。

「突然追我畀全幢樓由九七年至○二年嘅地租根本唔合理!但我○三年先買其中一層,嗰時律師查清楚晒冇欠款先交易,幾年後再轉售畀個仔都冇話有問題,依家突然話前業主爭錢要我還,啲附加費都一大筆!」居住屯門泥圍村的陶女士指近月接獲差餉物業估價署的信件,追收十多年前的地租欠款共三萬多元,惟欠款期間陶及兒子均非物業業主,加上信件上沒有指明繳納人,故致電部門了解。

議員斥連環錯促交代

陶指職員堅持須繳交欠款,否則或被收回物業,「佢話唔交就收樓。就算要交都好,但阿仔只係二樓嘅業主,有乜理由要交埋地下同一樓啲地租!」陶指事後部門重新發信予地下及一樓業主追收欠款,認為當局沒有清楚業權便亂找人「孭數」,「田土廳有晒呢幢樓嘅交易紀錄,有乜理由當阿仔係全幢樓嘅業主!根本只係想搵人孭咗條數就算!」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梁志祥批評當局連環出錯,有找人「孭鑊」之嫌,要求當局清楚交代,「十幾年前嘅數依家先發現,仲要只係追其中一個業主,好似是但要搵個債仔填咗條數就算!」梁又認為即使新業主需要繳交前業主欠款,惟因當局最近才發現欠款,有出錯之嫌,應豁免相關的欠款附加費。

當局稱按例有權徵收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以個案涉及個人私隱為由,拒絕評論事件是否有人出錯,僅稱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該署可向物業的業主或差餉繳納人徵收地租。逾期繳款即須加徵5%附加費。若款額在原先的繳款期限過後六個月仍未繳交,則須就尚欠的地租額(包括附加費)再加徵百分之十的附加費。

發言人又說,當該署發現地租欠款後,會向相關物業的業主發出警告信。如欠款在警告信發出給業主十四天後仍未清繳,該署會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欠款。一經裁決,可經律政司向法庭申請將判定債務人的物業施加押記令,並申請售賣令,拍賣物業以支付欠款。政府亦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的規定,收回欠繳地租(包括前業主所欠的款項)人士的物業。

記者:楊育輝、潘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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