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以私家車提供出租或取酬載客服務,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首次被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惟有曾登記「Call車App」的司機透露,有營運商與司機「二八分帳」,並且未有要求車輛領有相關許可證,更會提醒司機不能收取乘客任何金錢及貼士,以免觸犯法例。
有曾登記加入「Call車App」的司機指,營運商只要司機登記時交出香港身份證、車輛的牌簿及保險、駕駛執照及駕駛扣分紀錄,而車輛登記人即使並非司機本人,營運商同樣接受登記。至於保險,該名司機透露,營運商要求駕駛者自行投保,乘客的保險則由營運商負責,惟保額等相關細節則未有透露。據悉,營運商會特別提醒司機,以免警員放蛇「人贓俱獲」,司機禁止收取任何金錢及貼士。
運輸署發言人強調,若私家車並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車主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加入了以智能電話應用程式作租車平台的團隊,亦不能使用有關私家車提供出租汽車服務,否則即屬違法。根據法例,任何人以私家車提供出租或取酬載客服務,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與是否以現金交易無關。法例沒有指明「酬」必須是現金。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亦指,商用車輛與普通私家車的保險條款有異,如司機駕私家車「搵食」出意外,便會違反誠信條款,保險公司有機會拒絕司機的索償。而在第三者保險失效下,司機及車主亦有機會「上身」,隨時要向乘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