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灣警署女雜工指控《蘋果日報》○八年刊出的一篇報道誣捏她盜竊,而令她患上嚴重抑鬱,遂民事控告《蘋果》誹謗和索償案,昨於高院續審。原告的女友人作供指,報道刊出後原告向她表示是遭《蘋果》冤枉和亂寫,女友人認為原告當時「有如被打落地獄,不能抬起頭做人!」與訟雙方傳召證人完畢,案件押後下周一結案陳詞。
原告羅紫清(五十四歲),四名被告依次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撰寫該報道的記者謝明明。原告一方昨傳召原告的女友人何麗婷作供,何表示覺得該篇在○八年五月廿五日刊出的涉案報道「幾轟動吓」,她其後致電問原告事件詳情,原告答「遭冤枉、被人屈」,又提到冤枉原告的包括一名同事和《蘋果》。何又問原告,涉案報道指原告偷取膠叉給其糖水店一事,原告答「係報紙亂寫」。
何在庭上形容,原告當時心情「低落到極點」,何亦感受到原告當時十分不開心、感受到原告覺得被人冤枉。何當時因關心原告狀況,在其後的一個月內向原告致電十幾次,她從電話交談中得悉原告當時害怕記者在其住所和警署等候,因此有一段時間不敢外出。
原告一方早前指,涉案報道雖無提及原告姓名,但有提及原告背景,包括指原告開糖水店,令認識原告的人也可辨認出在報道所指的「女雜工」就是原告。何亦就此點作證指,原告當時與男友同經營糖水店,該店開張時,何也有到場祝賀;而每次何到原告糖水店時,原告的朋友、家人和同事都會叫原告做「老闆娘」或「事頭婆」。
法官指,案中有數項爭議之處,如涉案報道是否屬於誹謗、讀者是否可得悉報道中的「女雜工」是指原告、而最大的爭議將會是涉案報道是否引致原告患上嚴重抑鬱的起因。雙方律師下周一將就各項爭議作出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A 2155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