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明日將《競爭條例》訂立的《競爭(費用)規則》刊憲,日後競委會可就申請人(業務實體)根據《條例》向競委會提出申請,以及由該會提供任何服務收取費用,每宗申請收費最高介乎五萬至五十萬元不等,但競委會可酌情調低或免去或退還費用。競委會將會公布指引,列明該會在行使這項收費酌情權時考慮的準則,但同時可執行《競爭條例》的通訊局,則會以「用者自付」原則收費,不設酌情權。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昨表示,待必須的準備工作完成後,條例會按計劃於今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實施。
為阻遏瑣屑的申請,並減低處理申請後難以追回收費的風險,競委會收到申請時會按上限水平先行收取費用,但獲同意酌情調低或免去費用者則例外。
一般而言,業務實體須自行評估其協議、行為或合併是否符合競爭守則,但業務實體如果希望競委會和通訊局更明確釐清,其協議、行為或合併在法律上是否符合豁除或豁免的準則,則需考慮申請。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競委會(或通訊局)才須考慮行為守則申請和合併申請,例如該等申請舉出具有較廣泛重要性或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而該等問題屬全新的或懸而未決等。競委會和通訊局假如拒絕考慮申請,便不會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