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公布《刑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次審議稿,其中法學界和多名委員倡議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並沒有被採納。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罪名是九七年在上一次修改《刑法》時新增設的,本意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幼女的人身權利,通過設立特定罪名來阻嚇嫖客嫖宿幼女。
可是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強姦罪的刑罰可能會比嫖宿幼女罪更重,所以一些被告人便以嫖宿幼女作為辯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於強姦罪的規定,一經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些被告人收買受害女孩子的父母,承認受害女孩從事賣淫,這樣便可能以嫖宿幼女罪來擺脫強姦罪,反過來不利於保護幼女權益,且從心理上對幼女造成了第二次打擊。
這涉及立法邏輯的問題,其實嫖宿幼女罪的構成,在強姦罪當中已有體現,這也解釋了為甚麼《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對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另有從重處罰的規定。《刑法》規定「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顯然是與「嫖宿幼女罪」衝突的。另外,嫖宿幼女罪等於承認幼女可以作為賣淫者存在。判定「強姦」與「嫖宿」的區別,在於是否違背當事婦女的本人意志,或該婦女是否處於意識清醒的狀態。可是對於身心發育未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幼女而言,不能用成年人的認知解讀與幼女的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