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不滿壹傳媒旗下刊物《蘋果日報》於二○○八年刊出一篇報道,誣捏她在警署內盜竊,因而興訟控告《蘋果日報》誹謗及索償,案件昨在高院開審。原告一方透露,警方經調查後發現無證據證明原告盜竊,《蘋果日報》未待警方調查清楚便刊出涉案報道,該報道因此不算負責任的報道,該報道並引致原告患上嚴重抑鬱和出現自殺傾向,原告至今仍要服藥才可入睡。
涉案報道刊於○八年五月廿五日出版的《蘋果日報》,標題是「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本案原告羅紫清(五十四歲),四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撰寫報道的記者謝明明。
原告的大律師袁國華昨在庭上表示,涉案報道令讀者以為原告曾盜竊、曠工和工作懶散。被告以涉案報道無提到羅的姓名作為其中一個抗辯理由,袁反駁指出,涉案報道所提及的女工與羅背景相同,認識羅的人會知道是指羅。至於被告以涉案報道是負責任報道為抗辯理由,袁亦反駁,指被告收到投訴後曾向警方查詢,警方回覆表示若查明投訴屬實會嚴正處理,但被告未待警方調查結果便選擇刊出涉案報道,被告的行為起碼算是鹵莽,此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接受辯方盤問時透露,警方當年五月十三日曾調查原告,這件事只有她和上司知道。涉案報道刊出後,她翌日上班時,工友都問她關於涉案報道的事,她說涉案報道是錯誤的。工友、街坊、她與男友經營的糖水店、全個長沙灣警署都知道事件,事件更傳到其他警署,兩、三日後更傳出她已被拘捕。
辯方指,原告原本不滿一名工友向報紙誣捏她,其後才將其不滿轉向被告。原告回應稱,該工友無中生有,要承擔責任,但《蘋果》未查清事實便刊出涉案報道,《蘋果》要負更大責任。原告的男友張振雄在書面供詞透露,涉案報道刊出後,他倆的關係變得惡劣。辯方盤問張時,指涉案報道無影響他們關係,又質疑張為了協助原告向《蘋果》索償而不講出事實。張否認辯方的說法。
案件編號:HCA 2155/2009